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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
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xxx、省、市《殡葬管理条例》、
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省公墓管理
规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益性
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号),结
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划定为火
化区的村民提供骨灰安葬和非火化区提供遗体安葬服务的公共墓
地。建立农村公益公墓必须本着节约土地、维护生态环境、园林
化、公益性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依法建设、因地制宜、规范
管理。除城镇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就近葬入户口所在地乡镇境内的
公益性公墓外,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
墓穴用地。
第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和全县殡葬设施总体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与治理乱埋乱
葬,旧坟搬迁结合起来。
第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
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要尽可能地选择荒山荒坡建设。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农村公益性公墓:
(一)耕地、森林较为密集的有林地;
(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封山育林区
和居民区;
(三)县城面山和乡镇集镇面山;
(四)距水库、河流、堤坝1000米以内和已探清的矿产资
源区、已确定为开发区的地区及公路主干线两测
500米
以内;
(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城区及村镇规划区范围
第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农民的社会公
益性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和管理。
在火化区建立骨灰公益性公墓,非火化区建立遗体公益性公墓。
对人口较为集中、土地少的地区可由乡镇和若干相邻的村委会共
同联建一个公墓,非火化区的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以村民委员会为
单位设置。多个村委会联建的公墓占地规模不得少于200亩。以
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的公益性公墓占地规模不得少于20亩。
第六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县、乡(镇)、村三
级共同承担。对涵盖火化区多个村委会辖区的公益性公墓,每建
成一个县财政补助建设资金
**万元。以村委会为单
位建设的公益性公墓,每建成一个县财政补助建设资金**万
元。不足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资解决。
第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
性收费活动,其收费项目及价格由县价格主管部门综合市场建
材、人工、绿化、管护等因素合理地确定,所有收取的费用应设
立银行专户,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他
用。资金的使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县民政、价格主管部
门负责监督检查。禁止巧立名目乱计价、舌L收费,禁止炒买炒
卖墓穴格位。
禁止个人承包经营公益性公墓。
第八条申报农村公益性公墓价格,由各乡镇人民政府
向物价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本价格及相关收费标准的申请;
(二)建设费用及来源情况表;
(三)日常管理成本费用预算及其他资料;
(四)公墓建设验收合格相关资料。
第九条农村低保户安葬,可酌情减免墓穴费。
第十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骨灰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
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非火化区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占地
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8平方
米。墓碑高不得超过80公分、宽不得超过60公分,遗体安葬坟
高不得超过80公分,不准建围栏;墓穴周边必须进行植树绿
化,公墓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
40%。要在
视野范围内形成绿色屏障,达到见树不见墓的要求。在火化区禁
止骨灰装棺下葬。
提倡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绿色生态安葬方式,
或少占地多占天的骨灰堂安放格位。
第^一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统一
建设。由公益性公墓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
府初审后,报县民政局,再由县民政局商县城建、规划、环保、
林业、国土资源、民族等部门同意后予以批准。
申请建设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应向县民政部门提交以下
材料:
(一)申报报告;
(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环保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县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其他相关部门在接到征求意见书后,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选
址等,各相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费用,为农村公益
性公墓建设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完成后,由县民政部门会同
发改、建设、环保、土地、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对已建好的
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民政部门发给合格
证,取得合格证后方能使用。
第十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应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
目及价格向划定范围以内的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并在醒
目位置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收费项目及价格。第十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并
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规范管理,要根据墓区的建设规模、范围、大小设置管理机构,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切实做好墓区的日常管理和绿化美化工作。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机构要建立严格的墓穴出售档案登记管理制度,坟墓要进行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和建立财务账册,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禁止在公墓内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修建活人墓、家族墓、宗族墓和骨灰装棺土葬。
第十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县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年检合格的核发年检合格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公益性公墓的,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城建、国土、林业部门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向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由县民政、国土、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营销活动,并由民政、纪检、xxx门对直接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一、目标客户分析
1、目标客户群体特征,包括性别年龄工作集中类型收入程度兴趣爱好性格特征等;
3、目标客户接受信息反应分析:对被动接受信息的反应分析和渗透式信息的灵敏性分析等内容;
二、营销工具选择
2、硬广告:常用的方式,费用高,精准锁定目标客户难度较大;
3、群发:包括QQ、邮件群发,论坛群发等——容易急功近利,引起用户反感;
5、博客营销:将广告不动声色打到大站上的方法,需要有相当大的团队支持和一流的团队运作能力配合;
6、威客营销:利用威客来做营销推广——需要有相当好的威客营销策划能力与威客运作驾驭能力,否则容易运作过火而让效果适得其反。
三、效果分析
结合二的分析说明和具体项目去分析,这里没办法给出一劳永逸的模板。
四、费用预算
这里就不详细说了。
地面营销的话把相应的内容换一下,主要是营销工具要换一下,有对应的报纸广告、路演、分众广告、电视广告等。
逾期不动者,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土、农业、林业、畜牧、水务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组织强行平毁。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县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和骨灰堂,由乡镇政府提出方案,县民政部门审批,报市民政部门备案。
〔二〕公园、风景区、名胜古迹和湿地、文物保护区;〔三〕水库、江河堤坝和水保护区边缘3000米以内;〔四〕铁路及公路主干线两侧各1000米以内。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的以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三〕违背规定进展处分的;〔四〕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1、“露三点”
一个是利益点,你给消费者好处到底在哪里?ldquo;成立10周年搞促销”、“两周年店庆”,这都不是利益点,利益点是给消费者的价值;第二个是时间点,每天挂上“仅此一天”,时间点越具体越好;第三个是产品亮点,选取产品本身最好的一个点,不要多。
2、聚团队
3、控过程
这里主要讲讲爆款的触发机制和方法。一种是休克疗法。易积电器曾经为一款699元的格兰仕微波炉做大促,目标3000台,但是到下午5点钟的时候,只售出了600多台。我们的做法是,立刻停止销售,同时挂告示声称产品已经售完,请用户到8点的时候再来看看,如果届时有货会继续销售。结果,从7点半开始,这款微波炉就以一分钟两台的速度被订购,休克两小时的结果是最终售出了2800台。还有一种,在某个时间拿出一款产品做秒杀,同时设立奖品抽奖环节来刺激用户。
另外,原来卖家做售后都是被动的,用户找上门才提供服务,我们现在的做法是,及时查验可能出现的问题,然后主动和客户去沟通。比如说我们可以设定机制,销往广东省内的商品三天未到货、省外5天不到货,就需要查出问题所在,主动和客户以短信方式及时沟通。
公益性公墓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xxx《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乡(镇)政府为所在地村民提供尸体、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含本辖区)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新农村建设要求。
第四条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坏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严禁占用耕地或变相占用耕地,所需用地从乡(镇)所在村公益性建设用地中调剂解决。
第五条建设公益性公墓要突出从紧、从严的原则,每个村,可申请建设一处公益性公墓,建设面积应控制在50—100亩以内。所建公墓要履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需经林业部门批准。
第六条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大众的社会公益性设施,不得变相从事经营活动,建设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乡
(镇)政府要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的领导,加大奖励和扶持力度。
第七条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单穴不得超过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严禁建造豪华墓穴。墓区绿化覆盖面不得少于50%,墓碑以平置为主,防止青山“白化”现象。
第八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委会提出申请,报墓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报告;(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第九条各乡镇要对已建的公益性公墓进行集中整合,规范管理。公益性公墓要明确专人负责,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原则上1—2人)。第十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所在地乡、镇政部门组织实施,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普检或抽检,并予以通报。第十一条公益性公墓实行属地管理。对违反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规定的,按照xxx《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实行谁审批谁整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将逐级
追究责任。
一市场分析
1企业目标和任务
目标:创造中国小吃行业的世界名牌
任务:1. 在传统粤港名吃基础上大胆创新。
2. 每月定期推出新品饮食。
3. 根据市场变化变换经营品种,引领市场消费潮流。
4. 持续对营销培训、店员培训、经营咨询和督导支持实时跟进。
5. 通过连锁经营,将成功的贸易运做模式复制到全国各地,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2市场现状和营销策略
市场现状:据中国饭店协会统计,2004年全国餐饮业营业额实现4368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2007年餐饮业突破了1万亿元
的营业总额,并持续保持以年递增17%左右的高速发展;预计到2010年,全国餐饮业营业额将达到万亿元。进入21世纪,人们“吃饭”不再
只是为了填饱肚子,而是个人的健康营养、生活时尚、个性品味的重要
标志之一。要吃出特色、吃出文化、吃出健康、吃出品味、吃出美丽来! “粥鼎记®”作为本土特色餐饮的领军品牌,突破市场“三大瓶颈”——
特色瓶颈、品牌瓶颈、管理瓶颈,以中华传统字号为品牌,以丰富的“粥
膳”为代表,以特色的“港台名吃”为主营,以中华食疗文化为主题,
以先进的连锁经营为运营模式,顺应市场发展流行趋势,得到迅猛发展。
目前,在全国各地已有数百家“粥鼎记”正在火爆经营中,家家都有顾
客排队的好生意!。
营销策略:“粥鼎记”,坚持走市场名牌战略,以强势媒介巨额的广告投放为主线条,以强大技术研发能力与一流产品品质为主载体,迅速建构
起品牌价值链,发挥出其核心竞争优势。粥鼎记适合于全天候24小时营
业,即可做“早晚茶”,又可经营午餐和晚餐两正餐,两班倒经营,充分
利用了经营场地,降低了运营成本,增加了营业收入,创造更丰厚的利
润回报。
3竞争对手分析
丽雅人家宝华路分店:
优势:目标明确,菜式以家常菜为主。花都“家常菜的代表店”,所有菜式都“有
如家煮”,味道“因厨师心情而变化”,材料和火候都落足功夫,服务十分
周到,价格也比较实惠。店面的装修古香古色, 推荐菜品很替客人着想,服务很周到。
劣势:菜式比较传统,据顾客反映等餐时间稍微长,就餐环境比较嘈杂。 机会:该店是一家传统的家常菜饭店,在当地的知名度也较高。与我们的粥店相
比,菜式设计上我方更灵活,更容易创新。
威胁:该店开店时间较长,口碑、信誉度较好,是当地传统的家产菜餐馆代表之一。
百惠多蒸品餐厅
优势:是一家大众化的餐厅,以蒸饭而出名。经营模式有点象“真功夫” 主要
经营蒸饭和炖汤。品种比“真功夫“多一些,份量也多一些,价格也比较便宜。与一般餐厅比较,其营养价值相对较高。
劣势:就餐环境比较狭窄,人多的时间等餐时间较长。
机会:菜式品种也比较单一,只有蒸饭与炖汤,选择比较少。而我方粥店,菜式
搭配比较多,选择灵活度比较高。
威胁:该店口碑好,是一间大众化的餐厅,在附近的知名度较高,人气旺。
胜记烧鹅茶餐厅
优势:是一家港式茶餐厅,烧鹅远近驰名。除了烧腊还提供面食,选择多样。烧腊很有特色,有乡村特色。价格比较实惠。
劣势:就餐环境比较差,菜式容易上火,口味较重,营养价值不高。 机会:口味与我店容易形成对比,顾客在选择上很容易区别开来。
威胁:该店与我店同为港式茶餐厅,开店时间较长,已经形成固定消费群体。
4外部环境分析
技术支持:
(1) 市场启动方案支持服务
总部对全国市场进行区域划分,依照各地人口比例、收入水平与消费能力的综合指数,针对性地为加盟店提供店址选择指导和切实可行的开业筹备策划,让加盟商顺利成功开业。
(2) 经营区域保护政策支持
总部根据各地市场规模和地区范围,依据当地实际情况,为当地加盟店设立合理的经营市场保护区域,各地市场的加盟店将获得独立的经营空间。
(3) 全国统一广告宣传支持
精品文档
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民政部文件民事发[1992]24号)颁布日期:1992年8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xxx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火葬区,要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处理,也可经批准有计划地建立骨灰公墓,在土葬改革区,应有计划地建立遗体公墓或骨灰公墓。第三条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第四条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第五条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第六条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第二章公墓的建立
第七条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八条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第九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第十条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第十一条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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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第十二条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第三章公墓的管理
第十三条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第十四条公墓单位应视墓区范围的大小设置公墓管理机构或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墓地应当保持整洁、肃穆。第十五条公墓墓志要小型多样,墓区要合理规划,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逐步实行园林化。第十六条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墓穴用地要节约。第十七条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墓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第十八条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第十九条严禁在土葬改革区经营火化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安葬业务。第二十条本办法实施后,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墓主管部门区别情况,予以处罚,或没收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制定。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建立的各类公墓,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墓单位报公墓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对城市现有的墓地、坟岗,除另有法律法规规定外,一律由当地殡葬事业单位负责接管和改造。第二十二条革命烈士公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和xxx公墓以及外国人在华墓地的管理,按原有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内务部、民政部过去有关公墓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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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xxx《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公墓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国家对烈士公墓、xxx公墓等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是指为城乡居民提供安放(安葬)遗体或骨灰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居民提供安放(安葬)遗体或骨灰的公共服务设施,分城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公墓运营单位是指经营或管理公墓,向用户提供墓穴和相关安葬服务的组织或机构。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墓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做好公墓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障公益性公墓用地,将公益性公墓建设和运营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采取捐建、捐助等方式参与公益性公墓建设。
第六条县(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便民利民、供需平衡、持续运行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市民政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编制全市公墓建设规划。第七条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县(区)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民政部门审批;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提出方案,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建设经营性公墓,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市级民政部门审批,报省民政厅备案。公益性公墓不得变更为经营性公墓。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公墓和其他骨灰存放设施。第八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建造公墓:(一)耕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依法划定的区域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第九条推行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树葬、花葬、草坪葬、骨灰格位存入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经营性公墓申请新建或扩建,节地生态安葬区域的配建比例应不低于40%,新建城市公益性公墓应全部实行节地生态安葬,新建或改建农村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率应不低于50%。第十条严格限制公墓墓位占地面积和墓碑高度。安葬骨灰的独立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平方米,合葬墓位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平方米,不立碑或采用卧式碑,采用立式碑的,墓碑连同底座高不得超过地面米。安葬遗体的墓位(含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应当使用可降解骨灰容器。提倡地上不建墓基,不建设硬质墓穴,提高绿化覆盖率。第十一条建立公墓年度检查制度。
第二章经营性公墓管理
第十二条经营性公墓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禁止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以租代征土地建设经营性公墓。
第十三条新建经营性公墓的,申请人应当向选址所在地的县(区)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经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批: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县(区)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三)公墓单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使用土地或者林地等审批手续;(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六)公墓总体规划图和墓区规划图;(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市级民政部门审查合格后,出具同意建设的批复文件,有效期为两年。第十五条经营性公墓应当在文件批复的有效期内建成并达到经营条件。公墓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应当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验收。经市级民政部门验收合格后,颁发《经营性公墓证书》。
第十六条经营性公墓迁址或扩大规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并按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经营性公墓运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公墓的名称、性质、法定代表人、服务项目等,不得擅自关闭公墓或者改变用途。
前款所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墓运营单位应当自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备案,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八条经营性公墓的墓位用地费和维护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十九条经营性公墓运营单位应当在服务区显著位置公示有效的设立凭证和公墓性质、墓地使用年限、收费标准和依据及减免措施、服务项目、办事流程、服务规范、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条用户需要购置墓位的,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安葬者的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为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订墓穴的,还应当出具安葬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年龄、医疗诊断证明。
经营性公墓运营单位应当在查验用户证明材料后与其签订安葬协议,并免费向用户提供格式文本和公墓墓位证,开具税务发票或者省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票据。
安葬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墓位和墓碑的位置、面积、规格;(二)用户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三)墓位价格,墓位维护管理费和约定的一次性缴费期限;(四)到期不续缴墓位维护管理费的骨灰处理方式;(五)变更、撤销和解除协议的条件、程序及违约责任等事项。第二十一条经营性公墓运营单位一次性收取墓位维护管理费的周期不超过20年。缴费期限届满前180日内,运营单位应当以事后可查证的方式书面告知用户;用户需要保留墓位的,应当办理续缴手续。墓位维护管理费按年计算。第二十二条经营性公墓运营单位应当向市、县民政部门申领由市民政部门统一编号监制的公墓墓位证,并将年度发放情况报其备案。不得以承诺回购、升值等虚假宣传手段炒卖墓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倒卖已出售的墓位。第二十三条经营性公墓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服务、维护、防火、防盗、档案等制度,保证安葬者档案信息真实、完整,档案保存期限不低于安葬协议终止后20年。
制定机关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文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时效性
公益捐赠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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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2019〕—79)精神,妥善
解决农村群众“逝有所安”问题,有效治理散埋乱葬现象,扎实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保障农村群众安葬服务需求;坚持革新殡葬习俗,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倡导和培育节地生态安葬新理念、新风尚;坚持疏堵结合,不断丰富和完善安葬服务供给,全面加强安葬行业监管,坚决治理散埋乱葬行为;坚持因地制宜大胆创新,鼓励各地探索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改革路径,创新农村安葬服务管理模式和手段;坚持试点先行,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以点带面,循序渐进,递次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到2025年,实现各地规划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能够基本满足农村群众安葬服务需求,覆盖农村的安葬公共服务体系
基本建立,散埋乱葬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全市农村初步实现集中集约规范安葬。二、主要任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兴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本乡镇、村村民提供安放(安葬)
骨灰的公共服务设施。当前,要积极推行乡镇建设中心型公益性公墓,到2020年,实现乡镇中心型农村公益性公墓覆盖率达到20%;到2022年,实现乡镇中心型农村公益性公墓覆盖率达到50%;到2025年,基本实现公益性安葬设施覆盖到全市广大农村。根据实际,人口规模较大或村集体收入较好、具备单独建设能力的村也可以单独建设公益性公墓。对现有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改造提升,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提高骨灰安放设施利用率。
(一)加强统筹规划。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将农村公益性公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特别是村庄规划。要依据《河北省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参照《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标182-2017),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和本地实际,充分考虑城镇化进程、园区项目建设等因素,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统一规划,合理确定公益性公墓数量、布局和规模。2019年9月底前,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明确推进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加快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步伐。
(二)严格建设形式和标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倡导节地生态安葬模式,采取骨灰入室(骨灰堂、骨灰楼、骨灰塔)格位安放和骨灰生态循环安葬(花坛葬、草坪葬)形式,倡导骨灰生态循环安葬和地上森林地下墓园骨灰格位安放建设模式。墓穴提倡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碑应体现小型化、多样化、艺术化等特征,最大限度降低硬化面积。农村公益性公墓要配备管理用房、祭扫场所、消防等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对院内外进行美化绿化,并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三)明确资金来源。乡镇中心型公益性公墓所需建设资金以县、乡财政投入为主,省、市财政可给予一定支持;村建公益性公墓资金由村自筹,县、乡财政可给予适当支持。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村集体筹资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
(四)依法依规供地。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选址要遵守殡葬法规,禁止在耕地、国家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和公路主干线两侧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在确保交通便利、水电供给的基础上,优先利用瘠地废弃地,并解决好安葬设施项目“邻避效应”问题。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依法依规做好征地补偿和政策解释工作。项目建设前,要认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把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作为评估工作的重要标准,及时消除风险隐患,确保不发生影响稳定的问题。
(五)完善审批程序。依据《河北省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办法》,全面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手续和程序。行政村建设公益性公墓由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批
准。乡(镇)建设中心型公益性公墓由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报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六)强化日常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要坚持“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墓管理制度和档案
登记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公墓档案登记、日常维护、环境卫生、防火防灾、安全保障等工作。要加强财务管理,各类资金使用情况要按规定主动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禁止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内修建家族墓、大墓、豪华墓和进行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利用公益性公墓经营、炒卖墓穴格位,禁止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遗体、骨灰装棺再葬,禁止超服务范围出租墓位(安放格位)。
(七)确保长期运行。农村公益性公墓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经营活动,但可以按规定收取必要的成本费和管理费用,用于公墓维护管理和支付工作人员报酬。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县、乡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给予维护管理补贴,确保持续稳定地提供基本安葬服务。
(八)落实惠民政策。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制定惠民安葬政策,为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的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等城乡困难群众免费提供骨灰墓位或格位,有条件的地方可惠及到行政区域内所有居民和常住人口。原有散葬坟墓迁入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由政府提供迁移费用并免费提供墓位或格位。
三、强化保障措施(一)压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承担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主体责任,县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规划编制、土地划拨、财政投入、日常监管、风险评估等工作。乡镇政府负责中心型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具体工作,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管理服务工作。村委会负责本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服务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分工协作,做好有关工作。(二)加强部门协作。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规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政策标准制定和行业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对公益性安葬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并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收费项目和价格。财政部门要明确各级财政支出责任,研究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做好资金保障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村庄规划,加强建设用地供给和管理,配合民政部门加强对散埋乱葬占用耕地、林地、草原行为的监督,依法支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生态环境部门要指导做好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乱收费行为。(三)坚持试点先行。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试点,鼓励和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创新,并密切跟踪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做法,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2019年每县(市)要选择1个乡镇做为试点,对相对成熟的试点经验,加强推广应用,形成试点先行、重点突破、以点带面的良好态势。(四)加大财政支持。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在财政中期规划和年度预算中作出安排,支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要研究制定奖补政
策,安排专项资金,对完成建设任务快、集中安葬率高、示范作用突出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运营予以奖补。省、市每年度将从本级福彩公益金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市、区)要以殡葬服务机构、农村社区村民中心等为重要宣传平台,充分发挥新媒体传播优势,广泛宣传集中集约规范安葬的重要意义,普及科学知识,传递文明理念,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理性消费、革除陋俗,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的殡葬新风尚。
(六)严格监督管理。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殡葬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强化部门协作,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日常监管。对未批私建、对外租售、墓位超标、搞封建迷信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责任,确保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服务规范有序。农村公益性公墓建成后,当地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制止散埋乱葬行为。
——结束——
村级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搞好我村环境卫生管理,营造一个干净、优美的生活居住环境,提高村民的卫生与健康意识,使卫生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塑造和谐文明新农村的形象,全面发动我村群众积极参与环境卫生整治,努力争创卫生村,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特制定如下卫生制度:
第一条:凡在本村居住的村民和驻村企业、事业单位、经商户必须遵守本制度,任何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二条:各村户负责各自生活区内和责任地段的花草树木栽植和维护,共同维护门前及周围的秩序,制止在道路旁乱堆物品、乱设摊点、乱停车辆等不良行为。
第四条:村保洁领导小组对全村卫生环境实行主任、副主任、委员分片负责组织群众搞好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治,每周进行卫生大扫除,每一个季度进行一次全村卫生检查。村委会根据卫生评比考核标准进行检查评比。对全年三次卫生大检查连续评为最清洁的农户和单位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不合格的农户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条:本制度依据村民自治章程制订,解释权属本村村民委员会。
村级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搞好我村环境卫生管理,营造一个干净、优美的生活居住环境,提高村民的卫生与健康意识,使卫生活动经常化、制度化,塑造和谐文明新农村的形象,全面发动我村群众积极参与环境卫生整治,努力争创卫生村,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特制定如下卫生制度:
第一条:凡在本村居住的村民和驻村企业、事业单位、经商户必须遵守本制度,任何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二条:各村户负责各自生活区内和责任地段的花草树木栽植和维护,共同维护门前及周围的秩序,制止在道路旁乱堆物品、乱设摊点、乱停车辆等不良行为。
一、前景
介绍宏观环境和市场前景;介绍行业前景;介绍企业该产品市场现状
二、营销策划的目的
分析产品目前所处的营销阶段,提出营销策划的目的,是:
•为了实现公司产品在市场的销售目标? •为了向市场推出新产品? •为了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市场份额? •为了适应环境新变化,重新制定营销方案? •为了解决企业营销面临的某个具体困难? ……
三、市场环境分析
环境分析 swot分析 :•营销现状与目标差距? •优势? •劣势? •机会? •威胁? •……STP分析 :•市场细分 • •目标市场选择 • •市场定位
企业原来市场观点的分析与评价
重新进行目标市场策略决策的必要性
四、竞争对手分析
1 主要的竞争对手2 竞争对手的基本情况3 竞争对手的优势与劣势4 竞争对手的策略
五、营销策略
•产品 /定价(策略)? ••渠道(策略)? ••促销(策略)? ••其它配套策略 ••具体行动方案(人物、时间、地点、事件)
六、费用预算
•调研、策划费 • •广告费 • •人员促销费 • •公关活动费 • •营业推广费 •
七、应急预案
•各种危机处理预案 •/•谣言、安全、政策突然变化、严重质量事故…… •/•顾客投诉 •/•货物供应不足或不准时 •/•发现假货 •/•有关方面发难 •……•怎样应对?
八、营销管理方案
营销计划的执行、控制和管理等的措施。
九、效果预测
附:市场调查问卷
市场调查结果分析
资料来源表
PB总人口35万,其中城镇人口官方资料万,城区实际人口不到8万。以国家统计年死亡率千分之六来算,则每年死亡人数约480人。除掉其他少数民族(回族占大多数),公墓客户对象约400人。平均每个墓穴二万三,400人则是920万。离目标计划1200万相去甚远。
因此,其他潜在客户以老年人为目标对象,购买公墓穴位备用,俗称“生居“。按我国目前老年人差不多占总人口的15%来算,PB潜在客户仅12000人。
要做好老年人销售宣传工作,需以小区、公共广场为主攻区域。
阶段性计划:
第一阶段:(2015年度,三个月:9月1日至12月31日) 本阶段的首要任务是,1.火化厂投入使用;2.殡仪馆内装修完成并投入使用;3山体打造,部分山体建设成型,有墓穴至少500个提供销售部用以销售;4.碑厂入驻,投入生产使用; 城内接待点进行员工招聘、岗前培训及宣传工作。6.“___”logo设计制作(参考图案设计:象形山水)7.销售部硬件配置,殡葬用车,导购用车等;
8.公路路牌广告、指示牌制作;单策划制作,广告宣传,活动策划;
第一期公墓宣传活动备案
前言:公墓是特殊的商品,针对的目标客户具有其特殊性。所以需要有的放矢的区开展工作,要充分了解本地的民风民俗,了解
不同民族的'下葬习俗及悼念忌讳。在工作开展中才不会处处碰壁和引起不必要的冲突,完成我们的销售计划,达到我们预期的销售目标。
活动时间:2016年1月1日(元旦节)前后(开园之日起开始宣传活动),每日上午9:00至下午5:00。
活动区域:住宅小区,广场,厂矿等(外联部提前做好协调工作)具体地点和宣传次序:1.小区、2.广场、3.厂、4.厂、5.厂、6.厂、7.厂。
活动道具:工作证10个、胸牌10个、名片10盒、统一的服装10套,简易桌椅:可折叠桌子两张,塑料凳6个,蓝布(覆盖两张桌子,长度约3米),小礼品(日常用品)若干(如:洗衣粉、香皂、雨伞等),矿泉水一箱,宣传单5000张、印刷有“忆江南LOGO”的纸杯,_展架4个,横幅两条,笔记本2本,水写笔2支。
活动内容:派发宣传单,接受咨询,讲解和宣传公墓的意义及风水朝向,交通和国家殡葬改革制度等等。
以上方案和所需道具敬请公司签字批复和准备!
营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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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要尽可能地选择荒山荒坡建设。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农村公益性公墓:(一)耕地、森林较为密集的有林地;(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封山育林区和居民区;(三)县城面山和乡镇集镇面山;(四)距水库、河流、堤坝1000米以内和已探清的矿产资源区、已确定为开发区的地区及公路主干线两测500米以内;(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城区及村镇规划区范围内。第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农民的社会公益性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和管理。在火化区建立骨灰公益性公墓,非火化区建立遗体公益性公墓。对人口较为集中、土地少的地区可由乡镇和若干相邻的村委会共同联建一个公墓,非火化区的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多个村委会联建的公墓占地规模不得少于200亩。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的公益性公墓占地规模不得少于20亩。
第六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县、乡(镇)、村三级共同承担。对涵盖火化区多个村委会辖区的公益性公墓,每建成一个县财政补助建设资金**万元。以村委会为单位建设的公益性公墓,每建成一个县财政补助建设资金**万元。不足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资解决。
第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活动,其收费项目及价格由县价格主管部门综合市场建材、人工、绿化、管护等因素合理地确定,所有收取的费用应设立银行专户,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他用。资金的使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县民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禁止巧立名目乱计价、乱收费,禁止炒买炒卖墓穴格位。
禁止个人承包经营公益性公墓。第八条申报农村公益性公墓价格,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向物价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基本价格及相关收费标准的申请;(二)建设费用及来源情况表;(三)日常管理成本费用预算及其他资料;
(四)公墓建设验收合格相关资料。第九条农村低保户安葬,可酌情减免墓穴费。第十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骨灰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
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非火化区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8平方米。墓碑高不得超过80公分、宽不得超过60公分,遗体安葬坟高不得超过80公分,不准建围栏;墓穴周边必须进行植树绿化,公墓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40%。要在视野范围内形成绿色屏障,达到见树不见墓的要求。在火化区禁止骨灰装棺下葬。
提倡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绿色生态安葬方式,或少占地多占天的骨灰堂安放格位。
第十一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统一建设。由公益性公墓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民政局,再由县民政局商县城建、规划、环保、林业、国土资源、民族等部门同意后予以批准。
申请建设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应向县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报告;
(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环保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县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其他相关部门在接到征求意见书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选址等,各相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费用,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完成后,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发改、建设、环保、土地、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对已建好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民政部门发给合格证,取得合格证后方能使用。
第十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应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价格向划定范围以内的人员提供墓穴用地,并在醒目位置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收费项目及价格。
第十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
进行规范管理,要根据墓区的建设规模、范围、大小设置管理机构,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切实做好墓区的日常管理和绿化美化工作。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机构要建立严格的墓穴出售档案登记管理制度,坟墓要进行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和建立财务账册,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禁止在公墓内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修建活人墓、家族墓、宗族墓和骨灰装棺土葬。
第十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县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年检合格的核发年检合格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公益性公墓的,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城建、国土、林业部门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
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向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由县民政、国土、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营销活动,并由民政、纪检、xxx门对直接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第二十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益性公墓违反价格、城建、土地、林业、工商、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